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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dong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TCM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中药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功能,为企业服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中药材产业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办公住所设在济南市市中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中药材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发展方针,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努力促进中药材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中药材种植(养殖)、中药材饮片和中成药生产与开发的行业规划; (三)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国家中药材种植扶持等项目的评审、评估和验收工作; (四)协助指导相关企业进行有关中药材行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发展项目的规划、论证、立项、实施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协助指导企业制定相关的技术规程、工艺规范和产品控制的评价方法和质量标准; (六)进行全省中药材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行业分析,指导全省中药材行业的健康发展; (七)维护本行业的正当权益,向政府提出关于本行业的发展政策、规划以及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中药材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方面的信息,为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服务。 (九)举办各种活动,组织各种技术考察交流和研讨活动,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和国内外同行间的技术、管理和经济方面的合作,提升会员单位经营管理和全省中药材行业现代化水平。 (十)开展有关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种植(养殖)、中药材饮片加工和中药材提取制备规范化的技术培训;推广中药材优良品种种植(养殖)、中药材饮片加工及中成药生产的先进技术。 (十一)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市场开发、信息交流与监督,组织中药材交流会、博览会,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加强对中医药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推广。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本协会承担的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评估认证、技术和服务标准的制订等工作。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行业管理、行业统计、行业调研、行业新技术推广、信息服务、咨询与评估(论证)服务、刊物出版、公信证明、诚信建设、行业培训、行业会展、推介服务及交流合作。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中药材行业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协会理事会同意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山东中药材行业行规公约》,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有关行业发展情况,按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经催交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除名并进行公示: (一)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或行规公约,损害协会和行业名誉的; (二)两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单位破产停业或被注销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协商或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审议会员和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期满后不得延期。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增补或罢免,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六)审议通过协会名誉会长和专家委员会名单; (七)制定和修改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协会重要活动,协调协会与各部门、机构的关系; (五)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名,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和薪酬事项、辞退人员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三条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办法》、《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山东省中药行业行规公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2日本会第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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