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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及推广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保护协会标准制定参与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材行业团体标准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组织在团体标准的策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及修订等全生命周期中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包括专利、版权、商标等方面。 第三条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知识产权管理活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公平公正:在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时,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激励创新:鼓励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促进中药材行业的技术进步。 合理使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推动团体标准的广泛应用。 第二章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 第四条处置目标与宗旨 妥善处理团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问题,确保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会因专利纠纷而受阻,促进专利技术与团体标准的有机结合,推动中药材行业的技术创新和标准化发展,实现专利权人、标准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多方共赢。 第五条专利信息披露要求 披露主体: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有义务披露其拥有或了解的与团体标准内容相关的专利信息。 披露时间:在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的启动阶段,项目组应明确要求专利权人进行专利信息披露。专利权人应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前,全面、准确地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若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发现新的相关专利,应及时补充披露。 披 露内容:专利信息披露应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有效期、专利实施许可情况等详细信息,以及该专利与团体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关联说明。 披露方式:专利权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标准化工作部门提交专利信息披露文件,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协会标准化工作部门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自愿性专利实施许可承诺要求 承诺原则:专利权人应基于公平、合理(包括免费或收取合理许可费等)和无歧视的原则,对披露的专利作出自愿性专利实施许可承诺。 承诺内容:专利权人应在专利信息披露文件中明确承诺,在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愿意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原则,向任何标准使用者授予实施相关专利的许可,并说明许可的方式(如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许可的范围(如地域范围、使用领域等)以及许可费用(如有)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 承诺效力:专利权人的自愿性专利实施许可承诺一经作出,即对专利权人具有约束力。在团体标准实施期间,专利权人不得无故撤销或变更承诺内容,除非因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等特殊情况。 第七条专利信息公布要求 公布内容:协会应在团体标准发布时,将经专利权人确认的专利信息以及专利权人的自愿性专利实施许可承诺一并予以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专利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关键信息和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的具体条款。 公 布方式: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团体标准文本、相关行业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布,确保标准使用者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取专利信息。 第八条专利转让后许可承诺的存续要求 若披露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生专利转让,原专利权人应确保受让人知晓并继续履行原专利实施许可承诺。原专利权人应在专利转让协议签订前,将团体标准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承诺情况告知受让人,并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受让人应继续履行该承诺的条款。协会标准化工作部门应对专利转让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监督受让人履行许可承诺的情况。 第三章团体标准版权的管理 第九条版权归属及相关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 版权归属: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所有。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如草案、征求意见稿、审查意见等)的版权,除另有约定外,也归协会所有。 处置规则:协会对团体标准版权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未经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利。 处置程序:若协会成员或第三方希望使用团体标准的版权,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等详细信息。协会标准化工作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协会许可后,使用方应与协会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处置要求:协会在使用和处置团体标准版权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应积极推动团体标准的传播和应用,促进中药材行业的发展。 第十条团体标准公开的程度和范围及获取途径 公开程度和范围:协会应根据团体标准的性质和需求,合理确定公开的程度和范围。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公开,以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和使用。对于部分涉及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团体标准,可采取有限公开的方式,如仅向协会会员单位公开或设置访问权限等。 获取途径:协会应通过官方网站、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团体标准的下载或查阅服务。同时,也可通过举办标准宣贯会、培训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介绍和推广团体标准。 第十一条起草人和社会团体成员关于版权的权利和义务 起草人权利:起草人对团体标准享有署名权,协会应在团体标准文本中明确标注起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起草人在不影响协会版权行使的前提下,有权将其在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研究成果用于学术交流、科研申报等活动,但应注明成果来源于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起草人义务:起草人应遵守协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将团体标准的内容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在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起草人应积极配合协会的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创作成果。 社会团体成员权利:协会会员单位有权按照协会的规定使用团体标准,并享有协会提供的与团体标准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会员单位在使用团体标准过程中取得的创新成果,其知识产权归会员单位所有,但应尊重协会的版权,不得擅自修改或传播团体标准的内容。 社会团体成员义务:会员单位应遵守协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得侵犯协会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在推广和应用团体标准时,应维护团体标准的声誉和形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出版物的使用和销售 出版物制作:协会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出版单位制作团体标准的出版物,如标准文本、标准汇编、标准解读等。出版物的制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内容准确、完整、规范。 使用和销售许可:协会对团体标准出版物的使用和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发行、销售团体标准出版物。协会会员单位可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使用和销售团体标准出版物,但应遵守协会的相关规定,不得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使用和销售。 收益分配:团体标准出版物的销售收益归协会所有,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收益用于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和推广等工作。 第十三条第三方使用和销售团体标准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使用原则:第三方使用团体标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协会的版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方使用团体标准的目的应是为了促进中药材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不得用于商业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使用程序:第三方希望使用团体标准的,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等详细信息。协会标准化工作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经协会许可后,使用方应与协会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销售要求:若第三方希望销售团体标准出版物,除应获得协会的使用许可外,还应具备相关的销售资质和条件。销售过程中应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和真实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第四章团体标准商标的管理 第十四条商标使用管理 商标注册:协会应根据团体标准的发展战略和品牌建设需要,及时对相关的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以保护协会的品牌权益。商标注册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标注册程序,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使用范围:协会商标的使用应严格限定在与团体标准相关的范围内,包括团体标准的标识、宣传资料、出版物、产品包装等。未经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协会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或产品上。 使用规范:协会应制定商标使用规范,明确商标的使用方式、颜色、尺寸、比例等要求。使用协会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规范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样式或进行其他不规范使用行为。 使用监督:协会应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违反商标使用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应及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协会可撤销其商标使用许可,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商标印制管理 印制许可:协会商标需进行印制的,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商标印制单位进行印制。印制前,协会应与印制单位签订商标印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印制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保密条款等。 印制监督:在商标印制过程中,协会应派专人进行监督,确保印制质量符合要求,防止商标标识被盗用或滥用。印制单位应严格按照协会提供的设计稿和要求进行印制,不得擅自更改商标内容或进行其他违规操作。 印制剩余物处理:商标印制完成后,印制单位应将剩余的商标标识、底版、废品等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留存或流入市场。协会应对印制剩余物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商标标识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监督机制 协会标准化工作部门应定期对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专利信息披露、版权使用许可、商标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档案,对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许可、转让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制度解释权 本制度由山东省中药材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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